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彭江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所在地:祁东县**街道**村**组。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江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江龙为获取高额报酬,于2019年8月1日携带夹藏毒品的两只工艺木雕到云南省瑞丽市姐告边境贸易区附近的申通快递店,并准备寄往成都,后被群众举报至瑞丽海关,经海关工作人员对两只木雕检查,内藏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817袋,经称量净重16512.1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16.1%至16.7%不等。被告人彭江龙于2019年10月26日在瑞丽市畹町镇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江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6512.1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彭江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文吉
检察官助理 崔 东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江龙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卷宗六册,光盘一十二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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