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泽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彭泽云在栾城区冶河村集市上扒窃冶河村村民王某某OPPO牌R11手机一部,经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价值4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判决书、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泽云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泽云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泽云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岩青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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