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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洪波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08号 

  被告人彭洪波,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号附**号,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幢**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洪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彭洪波伙同他人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小区**幢**号被害人徐某某家,由被告人彭洪波采取技术性开锁方式入户,将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等物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套、开锁工具;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户口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洪波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洪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洪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洪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洪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洪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洪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  顺

检察官助理:徐美娜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洪波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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