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海华、熊云龙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544号 

被告人彭海华(绰号“老彭”),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自然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9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云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工业园区**村**自然村**号。2015年6月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文达(绰号“达达”),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海华、陈文达、熊云龙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彭海华向吸毒违法人员王某某、陈文达等人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在其位于南昌县莲塘镇**社区**村的家中吸食毒品。被告人陈文达多次帮吸毒人员梅某某从被告人彭海华处购买毒品并一起吸食。2019年10月和11月,被告人熊云龙向吸毒人员梅某某、许某某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彭海华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和黄某某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两人共支付了人民币300元给被告人彭海华并在其家中吸食后离开。

 2、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彭海华容留吸毒人员章某某在其家中一起吸食毒品。

3、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白天,被告人陈文达在被告人彭海华处用300元现金购买了毒品(两颗麻古和一些冰毒),后在被告人彭海华家中吸食掉了。

 4、2019年9月的某天白天,被告人陈文达在被告人彭海华处用150元现金购买了毒品(一颗麻古和冰毒),并在被告人家中和彭海华一起吸食。 

5、2019年9.10月份,被告人陈文达三次帮吸毒人员梅某某从被告人彭海华处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梅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人陈文达支付毒资,每次金额人民币150元、300元。所购毒品梅某某和被告人陈文达一起吸食。

6、2019年10月25日中午,被告人熊云龙在南昌县七喜宾馆附近将毒品(一粒“麻古”和一些“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梅某某,梅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熊云龙支付了人民币200元的毒资。

7、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熊云龙在其开的位于南昌县莲塘中大道中国移动交话费店内将毒品(一粒“麻古”和一些“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梅某某,梅某某支付了现金人民币150元给熊云龙,并在熊云龙的店后面后卫生间吸食了毒品。

 8、2019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熊云龙在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大道益丰大药房门口将毒品(一粒“麻古”和一些“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许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熊云龙支付了人民币300元的毒资。

南昌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彭海华身上及其位于南昌县莲塘镇彭家村的家中搜出疑似毒品净重7.42克,在被告人熊云龙开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店铺内查获疑似毒品净重1.92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彭海华身上及其住处搜出后送检的编号1-18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编号19、20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熊云龙店铺内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9年11月6日,民警将被告人彭海华和陈文达抓获归案;2019年11月8日,民警将被告人熊云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梅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海华、陈文达、熊云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海华、熊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海华、熊云龙、陈文达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海华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海华、熊云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被告人彭海华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海华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熊云龙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冬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彭海华、熊云龙、陈文达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