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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涛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彭涛,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007190058,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住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石山2街72号,务工,2019年10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汉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月30日刑事拘留,12月11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27日,被告人彭涛从**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线业公司)离职后,觉得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受到了不公正待遇,遂欲报复该公司老板。当日下午15 时30分许,彭涛乘车至**市**镇**购物广场,购买了一把菜刀,在赶往**线业公司途中,因堵车心生不快,便持菜刀将前方一辆**牌汽车玻璃砍破。后彭涛到**线业公司后,受门卫胡某某阻拦,彭涛又持菜刀将胡某某头部,胸部等多处砍伤,并将该公司办公室门窗、玻璃砍破,将停放在公司内的一辆**汽车玻璃砍破,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两台汽车及受损玻璃、门窗的价值为18534 元。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涛在案发期间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汽车登记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监控视频照片、现场照片;7.被告人彭涛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涛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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