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彭湃,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4********,汉族,文盲,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巷**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业居民。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1日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7日被甘谷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湃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彭湃来到甘谷县大像山镇东街学巷附近,趁被害人黄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黄某某家中,将炕柜里面存放的1500元现金盗走,被盗现金被被告人彭湃用于购买吸食毒品等挥霍掉。案发后被告人彭湃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2. 2020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彭湃又来到甘谷县大像山镇康庄西路花鸟市场附近,趁被害人梁某某家中无人之际,从其窗户翻入房内,将梁某某家中炕上放的一部黑色0PP0 A5手机盗走,被抓获后该手机被侦查人员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梁某某。被盗手机经甘谷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值7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湃前罪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湃为吸食毒品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湃家属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所盗手机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湃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增强
检察官助理:赵娇娇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湃现被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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