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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湘领诈骗案)_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彭湘领,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湘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5日、4月13日两次退回灵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灵宝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彭湘领伙同阳某某、邓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青年汇小区与和美星城小区先后设立工作室,招募、组织人员,提供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由李某甲、黄某甲(二人已判决)分别负责管理两个工作室,组织朱某某、邓某乙、黄某乙、李某乙、谢某某、郑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曹某某、黄某丙、彭某甲、彭某乙、熊某某(以上十三人均已判决)、彭某丙、罗某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以女性身份利用微信添加客户,以快速盈利、高回报、可随时提现为诱饵,诱使客户在“中嘉国际”、“佰泰国际”非法网络平台投资,通过后台操作,让客户前期小额投资获利,进一步诱使客户进行大额投资后,在后台操控输赢并在客户要求提现时设置障碍骗取客户资金,先后单独或结伙骗取被害人李某丙、霍某某、范某某等人钱款共计332758.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彭湘领及同案犯阳某某、邓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某、李某丁、刘某某等人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湘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莹                                              检察官助理:崔艳丽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湘领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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