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彭玉全,男,194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64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镇**村**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玉全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6日移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8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彭玉全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彭玉全在个旧市**镇**村**号其住所院子内,因怀疑妻子黄某某在饭菜里下毒一事与之发生争吵,遂用拐棍从背后击打彭玉珍头部致其倒地,后用拐棍继续击打彭玉珍头部,并用随身携带的1把尖刀切割黄某某颈部致其当场死亡。经个旧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死因系左颈动脉部分断裂,左颈内静脉完全断裂。
被告人彭玉全作案后用刀自伤,后被个旧市公安局民警送个旧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并受警方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刀一把、拐杖一根等;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彭某甲、纪某某、彭某乙、杨某某、彭某丙、彭某丁、普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6、被告人彭玉全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玉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玉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玉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凯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彭玉全现监视居住于个旧市**镇**村**栋**号;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_____;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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