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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盛清盗窃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彭盛清,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902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号,户籍在宁德市**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6日被福建省明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福建省永定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7月20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盛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彭盛清在宁德市蕉城区实施入户盗窃4起,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003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5日晚,被告人彭盛清至被害人陈某甲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号的住处,趁家中无人之机,潜入三楼卧室,窃得5700元及金手镯1个;

2.同年2月3日晚,被告人彭盛清至被害人魏某某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宿舍**栋**室的住处,将该处后门撬开潜入后,继续撬开房内抽屉,盗走100元、女式项链1条(价值4313元)、女式戒指2个(价值2876元)、男式戒指1个(价值5750元)、银元2个、铜钱11个;

3.同月4日晚,被告人彭盛清至被害人彭某某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宿舍**栋**室的住处,将被害人卧室防盗窗锯断后潜入被害人房某某得300元,龙凤银手镯1对、福字银手镯1个、银戒指1枚;

4.同月7日晚7时,被告人彭盛清至被害人陈某乙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号**室,将窗户撬开后入户窃得1000元及黄金戒指1个。

2019年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彭盛清在蕉城区**路中段巷子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破获经过、被告人彭盛清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魏某某、彭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彭盛清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等检查、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盛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盛清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洁

连文嵩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盛清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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