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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石龙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彭石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5日被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30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石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岳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岳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石龙无经济来源,为吸食毒品和维系生活,五次入户盗窃,共计窃取现金9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黄色硬盒芙蓉王一包。具体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1.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彭石龙驾驶摩托车由**乡向**镇方向行驶,沿途寻找作案目标。在途经筻口镇东游村徐某某家时,被告人彭石龙发现徐某某家二层楼房右侧厨房未上锁,便由厨房门进入徐某某家二层楼房,并在二层楼房一楼卧室内书桌抽屉里偷走现金5000元。

2.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彭石龙驾驶摩托车由**镇往**镇方向行驶,沿途寻找作案目标。在途经筻口镇明星村谭某某家时,被告人彭石龙撞开谭某某所住平房后门并进入平房内,在平房右侧房间内偷走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一包。

3.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彭石龙驾驶摩托车由**镇**村往**村方向行驶,沿途寻找作案目标。在途经朱仑村李某某家时,被告人彭石龙由李某某家二层楼房后门进入楼房内,随后在一楼卧室偷走现金1000元。

4.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彭石龙驾驶摩托车由**镇往**市区方向行驶,沿途寻找作案目标。在途经筻口镇莲塘村柳某某家时,被告人彭石龙翻越围墙进入柳某某家后院,撞开楼房后门进入房内,在楼房一楼卧室抽屉和衣柜内偷走现金1000元,随后又将二楼房间内一上锁行李箱撬开,偷走箱内现金2000元。

5.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彭石龙驾驶摩托车由**乡往**镇**村方向行驶,沿途寻找作案目标。在途经筻口镇明星村胡某某家时,被告人彭石龙从胡某某家二层楼房靠山一面的窗户处爬入房内,在卧室内翻找财物时发现屋外来人,便逃离现场。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彭石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彭石龙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彭石龙的供述与辩解;5.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石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石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郁芳

检察官助理:钟齐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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