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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磊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彭磊,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街**号,住五通桥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上午,彭磊在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新生街公共厕所门口将一包净重0.3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二人正要离开时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刘某某身上搜出一袋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量,净重0.30克)。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磊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彭磊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彭磊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彭磊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翔

检察官助理:李易聪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通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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