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磊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9日、3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彭磊将毒品藏匿于电饭煲内带至云南省沧源县“**”门市邮寄至重庆市开州区。后民警在该快递门市内将尚未寄出的毒品查获。经称量,被查获毒品净重117.513克。经鉴定,被查获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彭磊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磊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辨认、检查、称量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运输甲基苯丙胺117.51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磊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磊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黄文凯
附件:
1.被告人彭磊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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