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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科华、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彭科华,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广福镇******号。2016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文娟,执业证号:151012009********,四川同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东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沛,执业证号:151011992********,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科华、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6号**茶楼,因劝阻被害人余某某抽烟而产生口角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吕某某的司机被告人彭科华见状,上前与吕某某一起对余某某实施殴打。后刘某某(已判决)与另一男子(在逃)从该茶楼二楼下楼后,亦上前对余某某实施殴打。上述四人共造成余某某头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5月18日11时许,民警在本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12号挡获吕某某。2020年6月28日14时许,民警在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丰北路一酒吧挡获彭科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科华、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科华、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科华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科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彭科华、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检察官:石溪

20201020

附:

1.被告人彭科华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800****;

3.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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