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彭立双,性别:**,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93********,**族,**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在沪无固定住址。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8月12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立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立双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立双自2020年7月起在被害人高某甲位于普陀区**路**号的“第二碗面”饭店打工。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彭立双驾驶被害人高某甲的电动车从饭店至被害人高某甲位于光复西路145弄161号101室的住处拿菜时,窃走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返回饭店。2020年8月3日早,其下班后,将被害人高某甲的红色艾玛电动车窃走,并以200元价格予以出售。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彭立双在长寿路常德路口被被害人高某甲扭获送至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高某甲、高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彭立双为“第二碗面”员工。2020年8月一天,其发现放置于枕头下的现金2万余元失窃,怀疑是被告人彭立双所为。被告人彭立双还将店内的电瓶车窃走的事实。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8月4日其以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彭立双收购了一辆电瓶车的事实。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从赵某某处调取电动车一辆,并发还被害人高某甲的事实。
4.监控录像、监控截屏,证明被告人彭立双在案发经过。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彭立双的身份、前科及到案情况。
6.被告人彭立双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在普陀区**路**号的“第二碗面”饭店打工。2020年8月3日凌晨2时许,其驾驶被害人高某甲的电动车从饭店至被害人高某甲位于光复西路145弄161号101室的住处拿菜时,窃走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返回饭店。2020年8月3日下班后,其又将被害人高某甲的红色艾玛电动车窃走,并以20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立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立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立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立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立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立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熹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彭立双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法援律师翟雯婕,1362170****。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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