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彭立明,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号。曾因犯赌博罪2007年8月1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09年5月7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8月18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赌博罪,2014年4月14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不起诉。2019年1月7日,本院决定撤销不起诉。2019年9月9日经汉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9月2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立明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彭立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彭立明准备人民币5万元赌资邀集施某某、丁某某、蒋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到汉寿县龙阳镇大杨镇张某某家,众人利用扑克牌做赌具,以比点子方式赌博。彭立明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90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彭立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丁某某、施某某、蔺某某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彭立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立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立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立明本次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彭立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立明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彭立明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彭立明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彭立明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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