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彭章林,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舟镇,住红花岗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若丹,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舟镇,住红花岗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作案时系未成年),于2012年4月28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5月29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培洪,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舟镇,住红花岗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作案时系未成年),于2015年5月5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5月26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8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章林、王若丹、张培洪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彭章林、王若丹无事生非,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米兰社区中心花园以找“回春”为由,随意拦截过往车辆和人员询问是否认识“回春”,在被害人彭某乙驾驶小轿车经过时,彭章林持刀、王若丹持棒球棍砍砸车辆。彭某乙驶离躲避后,彭章林、王若丹继续到虾子镇美食街寻找“回春”,与被害人王某某、熊某某简单对话后伙同他人无故殴打王某某、熊某某,被告人张培洪在明知彭章林、王若丹拦截并砍砸车辆的情况下,仍帮忙殴打被害人,被害人欧某某试图将彭章林方拉开过程中亦被殴打。其间,彭章林方有人持刀殴打王某某致王某某上衣被划破。事后,彭章林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维修凭证、病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刑事裁定书及罪犯出监鉴定表、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彭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乙、熊某某、王某某、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章林、王若丹、张培洪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辨认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章林、王若丹、张培洪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拦截、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主办检察官 陈手千
检 察 官 夏 天
检 察 官 刘新睿
检察官助理 周 娟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伍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玖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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