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844号
被告人彭素祥,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合肥市庐阳区**镇**社居委(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8年7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6月18日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7月1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素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彭素祥路过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路交口“**”烟酒店时,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店内冰柜上充电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9X手机(128G,价值人民币1295元)盗走,随即逃离现场,将该手机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销赃。
被害人王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案。2020年7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彭素祥在合肥市庐阳区**花园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7月27日,彭素祥赔付被害人王某某损失人民币13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素祥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素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素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素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素祥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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