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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紫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79号

被告人彭紫贤,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8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9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由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卫功奎,广东夏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留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紫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彭紫贤通过朋友李某某介绍加入L**投资平台(网址https://a**.com),随后介绍王某某加入该平台,后王某某又发展了唐某某等人加入该平台并积极发展下线会员。

该平台的经营模式是平台发行L**币共200万个,投资者用手机号注册为用户,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行卡等方式在平台上购买L**币,要求投资者每次至少购买200-2000个L**币,每个L**币价值0.2美金,投资者每交易10万个L**币,L**币的价格就涨0.01美元,涨到0.4美元达到拆分标准,拆分后可以申请提现,每次提现只提65%,35%只能用来重复投资。平台没有具体投资,都是靠拉人头进来投资,然后按比例分成奖金。每个层级提成下级的投资款5%,往下依次提成4%、3%、2%、1%,总共分五级提成。

该平台不定期召开投资会、座谈会,彭紫贤领导王某某及其下线加入该平台后积极给会员培训讲课,宣传L**平台。

2017年7月底,平台出现出款慢、不能返现的情况,2017年10月,平台运营不下去,无法拆分和提现。2018年3月27日,该平台投资人周某某、胡某某找到唐某某,与唐某某一起去到派出所。2018年6月15日,王某某在北京首都机场办理入境手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彭紫贤在福建省福清市**酒店**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目前,已报案的该平台投资人有杨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等共计23人,该23人的投资额共计约人民币4651630元。

经过对唐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审计,2017年6月1日唐某某招商银行62148675********账户活期余额为5.3266万元,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5日收到105个账户净转入款项163.9635万元。其中有报案当事人魏某某等7人转入、有9个外国户名转入、有芦某某等34位个人银行转入;还有唐某某个人其他账户转入、支付宝、银联等第三方转入。

自2017年开始,唐某某三个账户收取户名为“SU********”等4个外国户名账户转入款项9.9万元,合计向对方户名为“KO********”等10个外国户名账户净转出款项219.73万元。唐某某招商银行62148675********、62148578********账户、工商银行62122640000********三个银行账户在涉案期间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合计净收入款项593.9514万元,收款后向10个外国账户净转出款项219.73万元;还有向其他个人企业转出款项,合计转出款项636.4961万元。截至2018年3月27日三个账户资金余额为1.998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紫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紫贤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彭紫贤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颖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彭紫贤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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