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彭纯华,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小区**幢**单元**号(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纯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2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2021年3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被告人彭纯华在重庆市合川区借款人民币2万元给被害人顾某甲(本案死者,男,殁年34岁)用于赌博,顾某甲一直未归还。
2020年6月4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彭纯华来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一民房,要求被害人顾某甲归还欠款被拒绝,二人发生口角、抓扯后被被害人、顾某甲的堂弟顾某乙(本案伤者,男,24岁)劝开,顾某甲扬言报复。彭纯华走下山坡,将放在自己电动车后备箱的一把尖刀别在腰间,随后给顾某甲打电话。顾某甲此时正与顾某乙及顾某乙的朋友高某某驾车寻找彭纯华,得知彭纯华尚未离开,遂让顾某乙驾车返回彭纯华所在的巷道处。顾某甲、顾某乙、高某某三人下车后,先后持钢管冲向彭纯华,彭纯华见状拿出事先准备的尖刀冲向顾某甲等人。彭纯华持刀捅伤顾某甲胸部致其受伤倒地后,又持刀追赶顾某乙、高某某,致顾某乙左手臂被划伤。顾某乙、高某某持钢管打掉彭纯华所持尖刀后,顾某乙继续持钢管击打彭纯华头部、臂部等处,致彭纯华受伤倒地。顾某乙、高某某见顾某甲受伤,随即驾车将其送往合川区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顾某甲于2020年6月4日19时40分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顾某甲系单刃锐器捅刺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彭纯华属轻伤二级,顾某乙属轻微伤。
2020年6月4日19时25分许,民警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急诊室抓获被告人彭纯华,彭纯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钢管的照片;2.书证:通话记录、病历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郭某某、曾某某、徐某某、彭某某、王某某、尹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纯华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报告、伤情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人身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拍摄视频、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纯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纯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云鹏
2021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彭纯华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被害人顾某甲之父、之母、之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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