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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细根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彭细根,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2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冷水江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4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院批准逮捕12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细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彭细根在本市白云区**镇**街**号门口,盗得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1辆。同年7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天。

同年9月9日9时许,被告人彭细根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门口,盗得莫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车1辆。

同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彭细根在本市白云区**镇**路**号**楼楼梯间,采取用自带钥匙开锁的方法,盗得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车1辆。

同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彭细根在本市白云区**镇**街**号楼下,盗得谷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车1辆。经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莫某某、黄某某、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彭细根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细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细根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细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彭细根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彭细根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豪

202043

附:

1.被告人彭细根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8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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