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细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彭细根在本市白云区**镇**街**号门口,盗得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1辆。同年7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天。
同年9月9日9时许,被告人彭细根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门口,盗得莫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车1辆。
同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彭细根在本市白云区**镇**路**号**楼楼梯间,采取用自带钥匙开锁的方法,盗得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车1辆。
同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彭细根在本市白云区**镇**街**号楼下,盗得谷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车1辆。经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莫某某、黄某某、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彭细根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细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细根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细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彭细根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彭细根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豪
附:
1.被告人彭细根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8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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