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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继亮盗窃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彭继亮,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225X,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永顺县**乡**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4月27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继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上午11时许,彭继亮在永顺县**镇**停车场巷子里彭某某(另案处理)的出租屋内,彭某某邀约彭继亮一起去偷东西,由彭某某负责开锁,彭继亮负责放风,彭继亮同意了。随后二人来到永顺县**镇**附近的永怡小区。二人先从小区的顶楼一层层试探,后发现三楼没有人。于是彭某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房门,彭继亮则站在门口放风。彭某某进入屋内,在王某某所住的卧室内盗得现金6000元及一根金项链,后彭某某又在王某某母亲李某某的卧室内盗得现金10000多元。盗得财物后,二人相继离开并在彭某某的出租屋再次汇合。在彭某某的出租屋内,彭某某分给了彭继亮7300元现金及一根黄金项链,彭继亮将金项链以1000元的价格变卖。被盗金项链价值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继亮的供述与辩解;4.共同作案人彭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被告人彭继亮审讯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文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金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经故意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犯罪嫌疑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够如实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彭继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继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海燕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3册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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