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彭翰,曾用名“彭召阳”,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3********,土家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8月16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注射毒品海洛因,2014年7月26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9月1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8年3月1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9年12月1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彭翰邀约周军波(另案处理)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小区**栋**单元,由彭翰在外面望风,周军波利用开锁工具进入503A室被害人彭某乙家中,盗走一个带有黄金转运珠的黄金貔貅。后二被告人又来到该小区1栋1单元,同样由彭翰在外面望风,周军波利用开锁工具进入801室被害人田某某的家中,盗走一条带有黄金挂坠的黄金项链,两个黄金戒指,一个耳钉。后二被告人将所盗窃的金器予以售卖,所得赃款由两人瓜分。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金貔貅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67元、黄金转运珠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3元、黄金戒指(其一)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26、黄金戒指(其二)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96、黄金项链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609元、黄金挂坠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61、黄金耳钉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24元,共计人民币9406。
被告人彭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盗金器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
2、证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彭某乙、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翰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6、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翰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翰有被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翰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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