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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英文盗窃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彭英文,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72********,汉族,半文盲,无业,住安福县**乡**村**号。2011年10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1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安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8月5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彭英文在安福县城小康村甘雨亭超市附近,因身上无钱,就产生了盗窃一辆电动车回家的念头。他看到超市附近有一辆电动车,就通过接线打火的方式启动了一辆灰色台铃电动车,随后将该车骑回家。此车后被失主找回。经安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64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英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电动车的全部过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凭证、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电动车北斗定位轨迹;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英文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检查笔录及照片;7.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起获被盗电动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英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英文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英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不足五年内又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英文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劲松

检察官助理:孙敏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彭英文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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