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2622号
被告人彭荣德,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荣德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彭荣德驾驶无牌载客汽车,由嘉陵区曲水镇向世阳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曲水镇天宫山村时,撞上被害人樊某某,造成樊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彭荣德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樊某某经医院抢救后于2020年6月7日死亡。经认定:彭荣德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荣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荣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荣德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彭荣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荣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红梅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彭荣德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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