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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荣林诈骗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彭荣林,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镇**村**组,因犯招摇撞骗罪,2014年8月,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5月,被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绥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荣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荣林谎称其是武冈市**工作人员,即将要调到绥宁县**局当局长。2020年6月上旬,彭荣林在绥宁县**镇**路吴某某的麻将馆以打牌输了钱的名义先后十次向麻将馆老板吴某某借了现金7000元,两次向**店老板邱某某借了现金1900和微信转账借钱1100元。彭荣林所借钱款被其挥霍一空,之后拒绝接听两位受害人的电话并将微信拉黑删除,导致受害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被告人彭荣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于2020年11月6日自愿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荣林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吴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荣林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4、邱某某、吴某某与彭荣林的微信聊天记录;5、辨认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荣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彭荣林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彭荣林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卫华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彭荣林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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