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贤雄妨害公务、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彭贤雄,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乡**村**组。2014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批准逮捕,11月14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贤雄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公务罪

2019年10月24日9时30分许,在沙市区**路与**路交汇处,沙市区公安分局民警余某某、辅警曹某某见被告人彭贤雄形迹可疑,将其带上车欲回派出所继续盘查时,彭贤雄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民警当即制止,在此过程中,民警余某某的右手手指和曹某某右手手背被划伤。

二、盗窃罪

2019年9月11日6时20分许,在沙市区**路菜市场门口,被告人彭贤雄趁被害人罗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前车篓内手提包盗走,包内有“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现金4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被告人彭贤雄家属已赔偿罗某某现金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身份信息、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案件移交情况说明、刑事判决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审讯视频、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贤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贤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彭贤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娟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