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1111962********,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杨泗矶村委会原**、**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洪山区**街**社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武汉市洪山区监察**会留置,同年3月20日,经武汉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同年7月2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洪山区监察**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2012年8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启动杨泗矶村整村储备范围内房屋及人口**(以下简称双登),时任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杨泗矶村**、**会**的被告人彭某甲协助政府负责该村被拆迁人房屋权属和户籍**,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测绘队原队员王某甲负责该村被拆迁房屋的编号及测量。2013年至2014年间,**村委会**余某某在该村砖瓦厂内抢建一栋面积122.47平方米的平房,并称是其岳父黄某甲(江夏金口人)名下漏登的房屋,要求彭某甲给测绘队员打招呼进行测量补登。彭某甲明知黄某甲不是杨某某村民,其名下漏登房屋为抢建房屋,仍碍于余某某的情面,没有严格审核把关,给王某甲打招呼进行测量补登,并为黄某甲出具房屋权属和户籍证明,致使黄某甲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7.6563万元,后该款由余某某实际占有。
(二)贪污罪
2012年8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启动杨泗矶村整村储备范围内房屋及人口**,明确规定厂房每平方米补偿单价不得超过人民币1200元,私房每平方米补偿单价为人民币3000元。双登过程中,被告人彭某甲指使王某甲私下将杨某某村工业园内由业主张某甲出资建设的一栋面积为876.48平方米的房屋(经评估,重置价值人民币48.4694万元)分成3户,以私房名义予以登记,编号分别为B-045、B-045-1、B-045-2,并由王某甲分别出具测丈图。二人还商定编号为B-045、B-045-1两户私房由彭某甲处置,编号为B-045-2的私房由王某甲处置。
2014年拆迁补偿工作正式启动后,被告人彭某甲借用亲戚周某某、丁民生的户口分别签订了B-045、B-045-1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王某甲借用谢某甲的户口签订了B-045-2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并由彭某甲以**会名义对上述3户出具房屋权属和户籍证明,二人共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20.7374万元(已扣除该房屋重置价值人民币48.4694万元),其中彭某甲实得人民币124.6522万元(已扣除该房屋重置价值人民币48.4694万元)。
(三)受贿罪
2015年9月,被告人彭某甲利用其担任*甲部书记、**会**并协助政府负责该村被拆迁人房屋权属和户籍**,明知杨某某村工业园的胡某甲与其弟弟胡某乙对在该村工业园内所建厂房及房屋权属存在纠纷,且胡某乙的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福源木材经营部)不具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资质的情况下,仍以**会的名义给胡某乙和其借用资质的企业(武汉市武昌区泰来木材经营部)出具了虚假的土地转租协议以及房屋权属证明。后胡某乙获取工业园内面积共计9097.34平方米的两栋厂房和一栋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135.7136万元。胡某乙为感谢彭某甲,将工业园内一栋面积为987.48平方米的房屋送给彭某甲,经评估重置价值人民币54.5583万元。
因被告人彭某甲此前已于2014年将张某甲的一栋面积为876.48平方米的房屋私下予以处置,遂在征得张某甲同意后,将胡某乙所送房屋还给张某甲进行拆迁补偿。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彭某甲接到本市洪山区青菱街纪工委通知后,到武汉市洪山区监察**会接受组织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主体身份材料、青菱街整村储备房屋拆迁还建安置补偿方案及相关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公示、户籍证明、航摄影像图、房地产评估报告、武汉市房产平面图、土地租赁协议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谢某乙、张某乙、陈某某、彭某乙、昌某某、胡某甲、张某甲、丁某某、周某某、彭某丙、黄某乙、彭某丁、姜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黄某甲、余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在担任*乙部书记、**会**期间,协助政府进行拆迁补偿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为非本村村民出具虚假的户籍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彭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国家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婷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六袋)。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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