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5516号
被告人彭路军,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街道**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于2019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日;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路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路军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彭路军至乐清市柳市镇车站路763号门口,以拉车门方式进入浙CG7****黑色大众桑塔纳车内,盗走该车内27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图片、铁路旅客订票信息、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路军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及视听资料证据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路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路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路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路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路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路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海光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彭路军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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