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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轩云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彭轩云,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轩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4时许,被告人彭轩云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万嘉花园小区旁停车棚内,偷走被害人张某某一辆台铃牌灰色电动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63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彭轩云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合格证、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轩云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轩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轩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轩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轩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轩云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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