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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运抢劫、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彭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8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广场**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彭运在株洲市天元区多次入户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彭运进入株洲市天元区**号别墅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因被被害人发现,其迅速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

2、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彭运在株洲市天元区**花园**栋别墅中盗窃了4包黄色芙蓉王香烟、3包硬中华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的价格为240元;

3、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彭运在株洲市天元区**路**小区**号别墅中盗窃了2瓶茅台一帆风顺白酒、2瓶国窖1573白酒、4瓶五粮液一马当先白酒,盗窃后彭运将其中6瓶白酒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了烟酒店,其中2瓶被其丢弃。经鉴定,被盗白酒的价格为6660元;

4、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彭运在株洲市天元区**栋别墅中盗窃了22瓶洋酒、1个银白色女包、1条红色短裤,其中被盗的20瓶洋酒、银白色女包、红色短裤公安机关已返还给被害人。因上述被盗洋酒的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不能确定被盗标的在被盗前是否能正常使用,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洋酒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5、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彭运携带镰刀、锤头再次进入株洲市天元区**栋别墅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方某甲发现,被害人方某甲想要抓住彭运,彭运为抗拒抓捕,在别墅内挥舞其随身携带的镰刀将被害人方某甲前额划伤,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后彭运被当场抓获。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彭运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提取、辨认、指认现场、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方某乙、李某某、方某甲、吕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彭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其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运实施的第一起、第五起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大勇

检察官助理:阳  琴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叁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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