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彭连涛,曾用名彭红涛,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麻洋镇**村**组**号。2011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连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彭连涛在本市番禺区**街**巷**号,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8元),后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2.2020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彭连涛在本市海珠区龙潭村东约十二巷巷口对出河边,盗窃被害人赵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6.25元);
3.2020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彭连涛在本市番禺区**街**村**路**号,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后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彭连涛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连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连涛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连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彭连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连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彭连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彭连涛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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