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金平盗窃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彭金平,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工人,户籍所在地湘西省宜春市,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09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5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9月28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金平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0月16日,因案情复杂重大,本院决定第一次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7日,因案情复杂重大,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12月1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彭金平两次利用工作便利窜至宁乡市金州工业园**新能源有限公司三车间厂房内,盗窃该车间生产的成品钴酸锂。分别盗得成品钴酸锂1.1公斤、2.54公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钴酸锂价值为1456元。

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彭金平因上述盗窃事实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21日,宁乡市公安局黄材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彭金平从宁乡市拘留所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54公斤、1.1公斤钴酸锂各一包;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办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方某某、刘某某、易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彭金平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金平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彭金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以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2)被告人彭金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3)追回了被盗赃物,返还给了被害单位。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彭金平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海滨

2019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彭金平现在家(手机号码:1357658****)。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