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彭金,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现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房。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5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金涉嫌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金2018年初来到岳阳城区,因无正当职业,开始帮人讨债、了难,从中获取报酬,逐渐加入以陈某甲为首,王某甲、周某某、彭某甲等人(均已起诉)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本市岳阳楼区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本市中心城区经济、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彭金参与抢劫1次,非法持有枪支2支,具体事实如下:
一.抢劫罪
2019年3月25日22时许,被害人方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站前东路潮州砂锅粥店打电话给杨某甲,要他多喊些人过去宵夜。杨某甲随即联系陈某甲等人前住,陈某甲带领被告人彭金和易某某、严某某(均另案处理)到该粥店,与杨某甲带来的几个人宵夜至次日2时许。陈某甲离席时,以帮忙“站台”为由,找方某某索要费用遭拒,双方发生争吵。陈某甲安排易某某看住方某某,并与彭金、严某某等人至彭金租房处拿了4把杀猪刀,又纠集周某某返回粥店,但方某某已先行离开。周某某电话联系方某某并套出其在龙源大酒店323房间,遂与陈某甲、彭金等人持刀一同前往龙源酒店找到方某某索要开支费用,方某某不从,陈某甲用拳头殴打其胸部,彭金、周某某、严某某各持一把杀猪刀围住方某某,方某某被迫用微信转了1300元给严某某,之后彭金、严某某、易某某各分得赃款200元,陈某甲分得赃款600元,周某某分得赃款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通话详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周某某、严某某、易某某、杨某甲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金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8年2月,被告人彭金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街,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购得自制枪支二支。2020年5月4日,岳阳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民警在岳阳楼区海棠社区彭金的租住房内将其抓获到案,当场从其房内搜出一支短管自制枪形物、一支长管自制枪形物以及多把管制刀具。后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二支枪形物均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乙、彭某乙、邹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金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金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持刀抢劫他人财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彭金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彭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琼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金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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