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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银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彭银(自报),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2012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彭银携带作案工具白色手套窜至本市凤岗镇**村**工业区**栋,后将被害人李某某与家人共同居住的502房的房门门锁撬开,进入房内盗窃了放在该房床铺凉席下的一个红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500元)。得手后,彭银立即逃离现场。2020年8月25日22时40分许,李某某发现被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于2020年8月27日20时许,在本市清溪镇浮岗市场19号楼下将被告人彭银当场抓获。破案后,彭银退还被害人李某某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金等物证,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彭银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银无视国法,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银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彭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晓莹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银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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