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雷生盗窃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彭雷生,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家属楼**单元***2016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雷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5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下午15时9分许,被告人彭雷生伙同彭某某(男,2005年**月**日出生,因作案时不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十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22元人民币。

被告人彭雷生于2019年12月17日在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家属楼**单元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盗车辆被追缴,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盗车辆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出生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彭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雷生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雷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雷生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卫

2020年6月1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