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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高农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彭高农,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办事处**村**院村民小组。2015年7月20日,因盗窃被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6月14日,因盗窃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高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彭高农在邵阳市双清区***农贸市场附近扒窃被害人申某某一台OPPO手机。

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前科资料、户籍资料;2、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高农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证中心文件;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高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高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高农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彭高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彭高农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润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彭高农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68页。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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