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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龙、宋聪等3人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彭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荆州市沙市**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京山市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聪,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住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9年5月24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被京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龙、宋聪、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上述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李某甲(另案处理)开始利用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诈骗。李某甲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成立公司用于转账,雇请了郑某某、杨某甲、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在武汉多个窝点从事网络诈骗活动。李某甲在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准备了“话术”、作案手机等工具,分发给新招来的人,利用“天际银河”、“红杉国际”、“金盛国际”、“易购商城”APP诈骗平台,以添加他人微信好友,邀人进行押注物品,并控制平台后台输赢率及控制客户提现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所得资金通过“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邹城市**电子商务中心”支付账号进行转账,“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入金906109.4元,涉及交易记录250条,涉及到支付宝账户主体个数64个;“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6日入金2605034元,交易记录574笔,涉及支付宝账户主体个数189个;“邹城市**电子商务中心”在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24日入金1758375元,交易记录388笔,涉及到支付宝账户主体个数142个。该诈骗团伙总共涉及的被害人395人,已经查明的被害人124人,上述诈骗资金合计金额为5269508.4元。诈骗资金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接口将赃款转出。

2019年3月初,李某甲一伙开始在京山市嘉泰酒店从事诈骗活动。杨某甲、郑某某、黄某某三人分别为李某甲诈骗集团的大组长,被告人彭龙、宋聪为杨某甲的小组长;被告人王某甲为杨东一组的成员,其小组长为陈某某(另案处理)。

(一)被告人彭龙共计诈骗数额为708711元,诈骗的具体数额如下:

1、2019年3月份,被告人彭龙使用杨某甲(另案处理)提供的手机、微信号和公民个人信息,在嘉泰酒店7楼实施诈骗,其使用微信号为AAlipin****,昵称为“李平,上善若水”的微信添加四川省高县居民严某某(微信昵称“智诚”)为好友,彭龙谎称其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内赚钱,严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016元,彭龙带其操作全部亏损,严某某损失共计1016元人民币。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彭龙使用微信号为x3690****,昵称为“佳慧-云景科技套利”的微信添加河北省保定市居民赵某某,赵某某在“易购商城”APP充值31013元,彭龙带其操作全部亏损,赵某某损失共计31013元人民币。

3、2019年4月份,被告人彭龙使用微信号为AAlipin****,昵称为“李平,上善若水”的微信添加河北省定州市居民马某某,彭龙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内赚钱,并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马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1014元,后“易购商城”APP平台关闭,马某某损失共计11014元人民币。

4、2019年4月份,被告人彭龙使用微信号为AAlipin****,昵称为“李平,上善若水”的微信添加湖北省慈利县居李某乙,彭龙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在“易购商城”APP内赚钱,并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李某乙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4999元,后“易购商城”APP平台关闭,李某乙损失共计4999元人民币。

5、2019年4月份,彭龙使用微信号为x3690****,昵称为“佳慧-云景科技套利”的添加贵州省平塘县居民卢某甲为好友,彭龙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赚钱,并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卢某甲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6015元,彭龙带其操作全部亏损,卢某甲损失共计6015元人民币。

6、2019年4月份,经卢某甲推荐,被告人彭龙使用微信号为x3690****,昵称为“佳慧-云景科技套利”添加四川省高县居民卢某乙为好友,卢某乙先后在“易购商城”APP内充值1016元,彭龙带其操作全部亏损,卢某乙损失共计5031元人民币。

7、2018年8、9月份,经被告人宋聪推荐,被告人彭龙使用微信号为AAlipin****,昵称为“李平,上善若水”添加福建省泉州市居民王某乙为好友,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赚钱,王某乙信以为真,在“中信国际”APP充值20万元,彭龙带其操作亏损后,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号为x3690****,昵称为“佳慧-云景科技套利”的微信推荐给王某乙,彭龙又使用该微信继续带王某乙充值、操作,在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骗王某乙在“中信国际”、“宏宇国际”、“金盛国际”、“易购商城”充值316875元,并导致其亏损,王某乙损失共计50万元人民币。

8、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彭龙使用微信号为x3690****,昵称为“佳慧-云景科技套利”的微信添加四川省高县居民李某丙,彭龙以投资理财为由,骗李某丙在“金盛国际”APP充值36013元,提现300元,彭龙带其操作全部亏损,李某丙损失共计35713元人民币。

9、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彭龙使用微信号为AAlipin****,昵称为“李平,上善若水”的微信添加四川省宜宾市居民丁某某,2019年4月份彭龙联系丁某某,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赚钱,并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丁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84007元,彭龙带其操作全部亏损,丁某某损失共计84007元人民币。

10、2018年12月份,经被告人王某甲推荐,被告人彭龙使用微信号为x3690****,昵称为“佳慧-云景科技套利”的微信添加安徽省安庆市居民刘某甲,彭龙谎称可以通过科技套利的方式带其在“金盛国际”APP内赚钱,刘某甲信以为真,在“金盛国际”APP充值29903元,彭龙带其操作全部亏损,损失共计29903元。

11、被告人彭龙为杨某甲的小组长,负责管理沈某某、赖某某、代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2019年3月份开始拿小组业绩提成(小组业绩20万余以下小组长无提成,小组业绩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小组长提成2%,小组业绩30万元以上提成5%),2019年3月份彭龙小组总业绩流水412706元,提成20635元,彭龙在2019年3月提成共计27286元,工资30658元。

(二)被告人宋聪共计诈骗数额为487645元,诈骗的具体数额如下:

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宋聪使用杨某甲提供的手机、微信号和公民手机号码,在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当代中心7楼实施诈骗,其使用微信号为liuling****,昵称为“刘玲”的微信添加新疆伊宁市居民盛某某,宋聪冒充投资理财高级分析师,骗盛某某在“宏宇国际”APP充值12998元,宋聪帮盛某某操作全部亏损,盛某某损失共计12998元。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宋聪使用微信号为Shm624****,昵称“向媛媛”的微信添加河南省驻马店市居民李某丁(微信昵称“李某丁”),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李某丁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39995元,提现200元,宋聪带其操作亏损39795元,李某丁损失共计39795元。

3、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宋聪使用微信号为CC88****,昵称“夏天”的微信联系河南省信阳市居民罗某某(微信昵称“缘来是你”),并展示客户在“金盛国际”APP内的盈利图片,罗某某信以为真,在“金盛国际”APP充值9063元,宋聪带其操作全部亏损,罗某某损失共计9063元。

4、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宋聪使用微信号为am7031****,昵称“honey ”的微信联系山西省太原市居民白某某(微信昵称“光头强”),向其展示客户在“金盛国际”APP内的盈利图片,白某某信以为真,在“金盛国际”APP充值4999元,2018年11月份,宋聪又使用微信号为Shm624****,昵称“向媛媛”的微信添加白某某为好友,骗白某某在“金盛国际”APP充值25059元,白某某将其在“金盛国际”APP的账号、密码交给宋聪,宋聪帮白某某操作全部亏损,白某某损失共计30058元。

5、2019年2月,被告人宋聪开始使用微信号为guofeifei070****,昵称为“郭菲”,联系河南省信阳市居民叶某某(微信昵称“香木私人订制”),向其发送“易购商城APP”的图片等消息,2019年3月份,宋聪使用该微信联系叶某某,谎称可以带其赚钱,叶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3048元,宋聪带起操作亏损,叶某某共计损失3048元。

6、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宋聪使用微信号为liuling****,昵称为“刘某某”的微信联系宁夏银川市居民杨某丙(微信昵称“西北的狼”),展示客户在“金盛国际”APP内的盈利图片,杨某丙信以为真,在“金盛国际”APP充值28043元,提现3430元,宋聪带其操作全部亏损; 2019年3月份,宋聪又骗杨某丙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9010元,宋聪带其操作全部亏损后将杨某丙微信拉黑,杨某丙损失共计53623元。

7、2018年7月份,被告人宋聪使用微信号为Shm624****,昵称“向媛媛”的微信联系山东省淄博市居民朱某某,朱某某在“金盛国际”APP充值36012元,宋聪带其操作全部亏损,朱某某损失共计36012元。

8、2018年8月份,被告人宋聪使用微信号为Sofen1****,昵称“陈晨”的微信联系福建省泉州市居王某丁,展示客户在“中信国际”APP内的盈利图片,谎称可以带其赚钱,王某丁信以为真,在“中信国际”APP充值30万元,宋聪带其操作全部亏损。

9、2019年3月份,被告人宋聪使用微信号为liuling****,昵称为“刘玲”的微信联系山东省莘县居民胡某某,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胡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1016元,宋聪带其操作亏损,胡某某损失共计1016元。

10、2019年3月份,被告人宋聪使用微信号为CC88****,昵称“夏天”的微信联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居民韩某某,展示客户在“易购商城”APP内的盈利图片,谎称可以带其赚钱,韩某某信以为真,在“易购商城”APP充值2032元,宋聪带其操作亏损,韩某某损失共计2032元。

11、被告人宋聪为杨某甲的小组长,负责管理王某乙、陈某乙、陈某丙(另案处理)三人,2019年3月份开始拿小组业绩提成(小组业绩20万余以下小组长无提成,小组业绩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小组长提成2%,小组业绩30万元以上提成5%),2019年3月份宋聪小组总业绩流水295568元,提成14778元(业绩接近30万,提成5%),宋聪在2019年3月提成共计35394元,工资38765元。

案发后,宋聪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主动退赃,共计人民币145615元。

(三)被告人王某甲共计诈骗数额为60509.78元,诈骗的具体数额如下:

1、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使用杨某甲提供的手机、微信号和公民个人信息,在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当代中心7楼实施诈骗,其使用微信号为rr1994****,昵称为“云”的微信联系安徽省安庆市居民刘某乙,王某甲冒充“金盛国际”投资理财分析师,展示客户在“金盛国际”APP内的盈利图片,刘某乙信以为真,在“金盛国际”APP在“金盛国际”APP充值48881元,王某甲带其操作全部亏损,刘某乙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损失共计48881元。

2、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使用杨某甲提供的手机、微信号和公民个人信息,在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当代中心7楼实施诈骗,其使用微信号为rr1994****,昵称为“云”的微信联系河南省漯河市居民骆某某,王某甲冒充“金盛国际”投资理财分析师,以投资理财为由,骗骆某某在“金盛国际”APP充值16028元,骆某某提现4399.22元(扣手续费后),骆某某损失人民币11628.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3份、潜江市看守所证明、临时羁押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盛某某、韩某某、胡某某、朱某某、杨某丙、叶某某、白某某、罗某某、李某丁、刘某甲、骆某某、李某乙、赵某某、严某某、马某乙、王某乙、卢某甲、卢某乙、李某丙、丁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杨某甲、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龙、宋聪、王某甲的供述;5.湖北省京山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证据检查笔录6份及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龙、宋聪、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财物708711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宋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财物48764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财物60509.78元,数额巨大,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容

2019年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龙(1776291****)、王某甲(1582797****)现羁押在京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宋聪(1582706****)现羁押在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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