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村**组**号。被告人征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 9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征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开饭店,宿州市埇桥区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街**号。被告人征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征某甲、征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2月20日将征某甲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1月25日、3月20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将征某乙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16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乡**村征某乙家经营的**饭店门口,被告人征某乙、征某甲家与被害人征某丙家因安装自来水管道发生争执,征某丙闻讯赶到现场阻止工人施工时,被告人征某甲、征某乙先后将征某丙拉拽倒地,致征某丙骶骨骨折。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征某丙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该案由被害人报案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征某甲、征某乙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征某丁、范某某、征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征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征某甲、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征某甲、征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浩
检察员:刘军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征某甲、征某乙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补查材料壹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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