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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律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北杨集镇杨集行政村杨集村357号,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东岸尚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律某某酒后驾驶豫A8D9C9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三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全路香山路风雅颂小区,驾驶车辆进入该小区时与小区入口处升降杆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该车辆倒车离开时被小区物业人员拦下,后小区物业人员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当场查获。经对律某某、袁某某抽血检测,律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82.86mg/100ml、袁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44.23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区门口的升降杆管理方不负事故责任。现律某某已对小区物业方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律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等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意见书;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律辉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律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珊珊

助理检察员:杨娜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3711973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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