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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一骏诈骗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徐一骏,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滨湖区**花园**号**室,住无锡市锡山区**苑**号**室被告人徐一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一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徐一骏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编造或以资金周转、母亲需要治疗牙齿、卖房需要缴纳中介保证金等事由,以借款为名,谎称自己将以卖房所得款等资金作为偿还,先后多次向罗某某、蔡某某、古某某骗取共计人民币1682582.84元,骗后将赃款主要用于网络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徐一骏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编造或以资金周转、挪用单位公款需归还、支付子女抚养费等事由,以借款为名,谎称自己将以卖房所得款等资金作为偿还,先后多次向罗某某骗取共计人民币717676元,骗后将赃款主要用于网络赌博。

2.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徐一骏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编造或以资金周转、母亲需要治疗牙齿、支付子女抚养费等事由,以借款为名,谎称自己将以卖房所得款等资金作为偿还,先后多次向蔡某某骗取共计人民币542714.84元,骗后将赃款主要用于网络赌博。

3.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徐一骏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编造或以资金周转、卖房需要交纳中介保证金、补交其单位公共奖金等事由,以借款为名,谎称自己将以卖房所得款等资金作为偿还,先后多次向古某某骗取共计人民币422192元,骗后将赃款主要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蔡某某、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一骏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被告人徐一骏等人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一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俭根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徐一骏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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