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友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徐万来,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41964********,汉族,小学三年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街**号**组,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执行。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万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徐万来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万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徐万来在自己家中与于某某、被害人刘某甲(聋哑人)喝完酒后,因徐万来和刘某甲发生争执,徐万来从卧室枕头下取出尖刀捅刘某甲腹部一刀,又用此刀捅自己腹部一刀,随后徐万来让于某某将尖刀及地上血迹清洗干净。当日23时许,于某某将徐万来送到友好医院后,徐万来让于某某报警谎称自己(徐万来)被人用刀捅了。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腹部开放性外伤属重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徐万来于2019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扣押清单、伤情照片、住院病历、户籍证明、残疾人证、聘请书、证明、说明等;
3.证人于某某、刘某甲、徐某某、刘某乙、王某某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5.被告人徐万来供述和辩解;
6. 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7.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万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学斌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万来现羁押于伊春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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