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1075号
被告人徐世良,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世良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徐世良携带提前准备好的水果刀和扎带窜至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5道巷,以嫖娼为由在被害人张秋红租住的吉祥村5道巷374号民房201房内,将水果刀顶在被害人张某某的脖子上,之后用扎带分别将张某某的手、脚进行捆绑,并威胁、恐吓张某某,迫使张某某说出其手机开机密码和微信转款支付密码后,用袜子塞进张某某嘴巴,拿着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逃离现场,被告人徐世良逃离现场后利用张某某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劫得赃款55179元,经鉴定,被抢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2020年08月24日下午15时,被告人徐世良被抓获,被告人徐世良对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证人徐某乙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徐世良供述和辩解;5.微信转账记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徐世良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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