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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世超运输毒品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徐世超,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华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经院决定,2020年6月2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世超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徐世超为牟取利益乘坐彭某某驾驶的贵FA****白色轿车到贵州省独山县为“虎哥”运输毒品至贵阳市,当日21时许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徐世超身上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两包,净重97.48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冰毒;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毒品收据、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世超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及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扣押、封装、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扣押、称量等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世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世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7.48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世超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邱艳

                              检察官助理 李滔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世超现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寄押于贵阳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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