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徐世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河市嫩江市**镇**村**组**号)。2012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嫩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19年11月25日因殴打高某甲被嫩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未执行)。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嫩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迪,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街**委**组**号楼**室)。2015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嫩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2018年7月21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嫩江县公安局兴农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管制刀具八把。2007年8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9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讷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20日嫩江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将袁迪从齐齐哈尔监狱解回。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世迎、袁迪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徐世迎恶势力犯罪事实
被告人徐世迎、郑某某(已判决)为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从2013年起聚集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郭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包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吕某某(已判决),形成以徐世迎、郑某某为首,以郭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包某某、王某乙、吕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徐世迎、郑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为恶势力纠集者,徐世迎为部分恶势力成员提供住宿、交通工具,要求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听从其指挥。组织内部郑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包某某以兄弟相称,直接听命于徐世迎,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直接听命于郑某某。恶势力成员以徐世迎租的车库为聚集地,经常纠集在一起。2017年9月至11月间,在徐世迎和郑某某等人的纠集指使下该恶势力在嫩江县内多次共同实施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公然扰乱经济、社会公共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聚众斗殴罪
2017年9月18日晚,李某甲(已判决)与高某甲(已判决)因高某甲约李某甲女朋友李某丙一事,二人打电话发生争吵、辱骂,随后双方相约在嫩江县江边博物馆路口打架。李某甲请示郑某某(已判决),郑某某请示被告人徐世迎,徐世迎同意李某甲等人打架,徐世迎纠集郭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李某甲纠集王某甲(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包某某(已判决),由徐世迎、郑某某提供车辆和扎枪等凶器,由郭某某驾驶车辆拉着李某甲、杨某某、王某甲、李某乙、包某某持凶器赶往约定地点。高某甲、祝某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袁迪、白某某(已判决、未成年人)、王某丙、夏某某等人,袁迪纠集王某丁(已判决、未成年人)、陈某甲(已判决、未成年人),高某甲为众人提供砍刀、棒球棒等凶器,高某甲、袁迪分别驾驶车辆拉着祝某某、白某某等人赶往约定地点。双方在嫩江县江边啤酒广场北侧道路相遇后,立即下车持械相互殴斗,祝某某、白某某被李某甲一方打伤,后双方人员逃离现场。经鉴定:祝某某、白某某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高某甲陌陌动态截图等;
2.证人宋某甲、李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世迎、袁迪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郑某某、李某甲、包某某、李某乙、郭某某、杨某某、王某甲、高某甲、祝某某、白某某、王某丁、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2017年11月1日晚,李某乙(已判决)在嫩江县**网咖内,因被害人靳某某(男,27岁)未给李某乙女朋友臧某某让路一事,怀恨在心。当晚李某乙在嫩江县**小区被告人徐世迎租的车库内请示徐世迎,欲报复靳某某,经徐世迎同意后,徐世迎和郭某某(已判决)纠集郑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王某甲(已判决)、吕某某(已判决)、包某某(已判决)、陈某乙(已判决)、宋某乙(已判决)去**网咖帮助李某乙打靳某某。徐世迎授意李某乙、郭某某、杨某某、宋某乙四人先去**网咖,四人在车库内每人拿一把砍刀,持刀乘车到达网咖,郭某某、李某乙进入网咖将靳某某叫出,随后团伙成员郑某某、王某甲、陈某乙、王某乙、吕某某赶到,在网咖门前,郭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持砍刀同郑某某等人对靳某某及其朋友被害人林某某(女,28岁)、被害人于某某(女,29岁)进行殴打,宋某乙未殴打靳某某等人,而是回到车上等候。郑某某、郭某某等人打完被害人后,跑到网咖对面,靳某某追过去,此时被告人包某某赶到,包某某与郑某某、郭某某等人在网咖对面路上再次对靳某某进行殴打。后全部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臧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靳某某、林某某、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世迎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李某乙、郭某某、郑某某、包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陈某乙、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三、违法事实
2019年7月8日,徐世迎找到受害人高某乙,徐世迎驾车将高某乙拉到嫩江市**殡仪馆西侧的大坝上。因高某乙曾经殴打过徐世迎,徐世迎向高某乙要“说法”,随后徐世迎在车辆驾驶室内,手持一把水果刀将高某乙额头、胸部、手臂多处划伤,并打高某乙4个耳光。徐世迎打完高某乙后驾车独自离开。经鉴定:高某乙面部划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受害人高某乙陈述;
4.被告人徐世迎供述与辩解;
5.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
经侦查,被告人徐世迎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嫩江市抓获;被告人袁迪于2020年1月20日在齐齐哈尔监狱服刑期间被公安机关解回。
被告人徐世迎、袁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世迎、袁迪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世迎、袁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袁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袁迪因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世迎、袁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连忠林
检察官:刘 颖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世迎、袁迪羁押于嫩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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