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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业权诈骗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公诉刑诉〔2019〕922号

被告人徐业权,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5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7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陈治彬,贵州杉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业权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6日、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1月8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26日、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业权在没有经济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同时利用被害人跟他借款的便利,要求被害人以他们的名义按揭贷款买车,约定由徐业权自己偿还按揭贷款,最后徐业权将按揭所购车辆质押给他人以获得资金,却没有按期履行偿还按揭贷款的义务,以此方式来骗取资金获利,却导致被害人背上偿还按揭贷款的债务。徐业权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34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4日,被害人史某某因需资金周转便将自己名下的蓝色海马小轿车作为抵押物,质押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钱,质押后在史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史某某质押的车辆以高出实际质押的价格转给黎平县**车行,在史某某要求还款退车时徐业权已经无经济能力将史某某的车辆赎回,便以编造理由推脱,随后徐业权又以让先转2000元钱便可让人开车过来为由,让史某某用微信转了2000元****,转钱后一直未将抵押车退还给史某某。

2、2018年10月20日,被害人梁某某因需偿还银行贷款利息,便将自己名下的黑色哈佛H6越野车作为抵押物,质押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钱,质押后在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梁某某质押的车辆以20000元钱的价格转给黎平县**名车,在梁某某要求还款退车时徐业权已经无经济能力将梁某某的车辆赎回,便以编造公司被公安局查等理由先后让梁某某转了共计19000元钱给自己,转钱后一直未将抵押车退还给梁某某,最后梁某某以25000元的价格将车从**名车赎回。

3、2018年9月11日,被害人杨某甲因手头资金紧张,便将自己名下的名爵MG6小轿车作为抵押物,质押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40000元钱,质押后在杨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杨某甲质押的车辆以40000元钱的价格转给黎平县**名车,但杨某甲只拿的10000元钱的质押款,剩余质押款交由徐业权拿去放账,后因杨某甲父亲知晓杨某甲将自己拿车去质押一事,于是出钱让杨某甲将质押车辆从**名车车行赎回。

4、2018年12月19日,被害人唐某某将自己名下的白色比亚迪SUV车作为抵押物,质押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25000元钱,质押后在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唐某某质押的车辆以40000元钱的价格转给黎平县**车行,在唐某某要求还款退车时徐业权已经无经济能力将唐某某的车辆赎回,便以自己堂弟被撞为由让唐某某转了10000元钱给自己,转钱后一直未将抵押车退还给梁某某,此后唐某某知晓自己车辆被质押在***车行便以15000元钱的价格从***车行将自己车辆赎回。

5、2018年11月6日,被害人高强因资金困难,便将自己名下的长安逸动小轿车作为抵押物,质押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贷车行,借款后高强如期将质押两个月的利息支付给徐业权,在高强要求还款退车时徐业权已无法联系上,期间也未接到任何去哪赎车消息,致使高强一直未能将自己车辆退回。

6、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徐业权在黎平县德凤镇五贵路经营一家名叫“**名车”的车行,在车行开业期间,被告人徐业权向黎平县“**”车行的宋某某借一辆白色长安牌CS55越野车用作展车摆放,随后被告人徐业权在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以五万元钱的价格抵押给黎平县“***”车行,后来宋某某发现该车不见了追问该车去处,被告人徐业权欺骗宋某某称该车已经帮他联系到买家正在帮买家办理按揭贷款,徐业权在无经济能力向“***”车行赎回该车的情况下,私自将宋某某的这辆白色长安牌CS55越野车卖给姜某甲,在姜某甲向徐业权索要该车的相关手续办理上户时,徐业权欺骗宋某某该车买主已经交付三万元定金并欺骗宋某某该车买主的按揭贷款已经通过了现在需要该车的手续办理贷款为由,从而骗取宋某某的信任,致使宋某某主动将该车的合格证书及购车发票等手续通过微信发给徐业权,徐业权在得到该车手续的相关资料后,通过非法的渠道办理一套该车的相关手续,致使该车被姜某甲上户,经鉴定,宋某某被徐业权骗走的长安牌CS55越野车价值90155元。

7、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业权先后以借车办事为由向刘某乙、冉斌、吴某甲等人分别借了一辆本田飞度、一辆东风日产轿车和一辆别克威朗轿车,随后在刘某乙、冉斌、吴某甲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刘某乙、冉斌、吴某甲等人的车辆抵押给黎平县“***”车行借款,刘某乙、冉斌、吴某甲等人多次催徐业权归还车辆,徐业权编造各种理由欺骗刘某乙等人,在多次催退车无果后,与徐业权失去联系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吴某甲被诈骗的别克牌汽车价值72165元,冉斌被诈骗的东风日产牌汽车价值141780元,刘某乙被诈骗的本田牌汽车价值72010元。

8、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徐业权到吴某乙的黎平县“***”租赁公司以出租的方式向吴某乙出租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为贵F****4,发动机号:BA998564,租**,徐业权租到该车后就将该车以25000元钱的价格抵押给黎平县“***”车行,经鉴定,吴某乙被诈骗的现代牌汽车价值56320元。

9、2018年7月份,刘某甲到徐业权的“**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一辆别克商务车的按揭贷款,在该车贷款审批后,车辆接回黎平时,刘某甲用该车向徐业权抵押借款1.5万元,后该车被徐业权抵押至黎平县“***”车行,后在刘某甲要求还款退车时,徐业权已经联系不上,致使刘某甲未能拿回该车。致使刘某甲背上120000元的债务。

10、2018年9月份,龙某某到徐业权的“**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咨询办理借款业务时,当时龙某某需要向徐业权借款三万元,经徐业权介绍龙某某可以用自己的名誉按揭一辆车子,该车按揭出来后,徐业权可以拿三万元钱给龙某某,并承诺龙某某的三万元钱的借款利息是按揭车款的同等利息,该利息较低,在徐业权的说服下,龙某某同意以自已的名誉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一辆起亚K3牌轿车的按揭贷款,该车按揭办理下来车接到黎平后,徐业权就将该车抵押给“***”车行借款,同时徐业权对龙某某说车便宜只能借款1.5万元,龙某某觉得借款太少就没有向徐业权借款,徐业权把用龙某某名誉按揭贷款的这辆车子抵押给“***”车行后至今未去赎回车子并且未支付每期应付的2600佘元按揭款,致使龙某某多次被银行催告。龙某某背上96800元的债务。

11、2018年6月份,被害人徐某乙在徐业权处以0首付的方式购买了一辆众泰SR9越野车,车辆购买来后有余款未付清给徐业权,因徐某乙与徐业权是房族关系又系朋友介绍,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徐业权让徐某乙将车辆开走,2019年9月6日徐某乙因资金困难便将之前购买的众泰SR9作为抵押物,质押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35000元钱,质押后将该车转给黎平县**车行,过快到两个月后徐某乙要求赎车,便归还了40000元钱给徐业权,但徐业权以该车被堵在车库为由一直未将车辆退还给徐某乙,徐业权将徐某乙归还的40000元钱并未用于去往***车行赎车,而是将这笔钱用于偿还自己债务及生活开支上,致使徐某乙一直未能得到自己的车辆。

12、2018年8月份,被害人吴某丙因欲购车便前往徐业权经营的**名车车行看车,在看车时徐业权向吴某丙提出自已车行有租车项目,吴某丙同意租车,并看中停放在车行内的别克GL6商务车,于是跟徐业权提出想租别克GL6商务车要求,但停放在车行内的别克GL6商务车系刘某甲购买车辆,徐业权答应之后帮吴某丙弄一辆别克GL6商务车租给吴某丙,于是吴某丙交了60000元钱保证金及12000元钱租金给徐业权,于是徐业权从***租车行先后租了广汽传褀、吉利GX7车、中华牌越野车给吴某丙,后徐业权一直未能办理一辆别克GL6商务车租给吴某丙,并未支付***租车行车辆租金,导致吴某丙使用的中华牌越野车被***租车行收回,致使吴某丙被骗人民币72000元。

13、2018年7月份,姜某乙因无钱开理发店,便前往徐业权经营的**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在借款的时候因无抵押物,徐业权便让姜某乙以自己的名义按揭贷款购车,按揭月供由徐业权支付,后徐业权以姜某乙身份购买了一辆众泰SR9越野车,并正常将车辆上户,姜某乙因此借得1万元钱,后因姜某乙无法联系徐业权,且徐业权未支付按揭月供,致姜某乙被银行追款112300元。

14、2018年9月4日,徐业权以借为名,隐瞒借款用途,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5万元,2018年9月5日,徐业权以同样的方式骗取杨某乙人民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黎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丁、吴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业权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或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忠模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黎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6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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