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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丛年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徐丛年,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徐丛年曾因盗窃行为,于2000年7月11日被原淮阴市公安局收容教育两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2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盗窃行为,于2006年9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3月9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又因吸毒,于2019年5月2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8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并于2019年11月1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丛年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徐从年在其居住的涟水县**大道**店内二楼最南侧房间内,容留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本人亦参与吸食。

2. 2019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徐丛年在其居住的涟水县**大道**店内二楼最南侧房间内,容留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本人亦参与吸食。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徐丛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丛年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丛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丛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丛年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丛年现在方强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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