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徐中苏,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中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中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徐中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中苏,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1日退回如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又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3日退回如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又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3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中苏于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虚构能够帮助购买南通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康某某共计人民币2327495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中苏于2017年9至12月,虚构能够帮助客户购买南通白鹭郡、星光域、九龙庭等楼盘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所谓“中介服务费”共计567495元。
2.被告人徐中苏于2017年12月,虚构能够帮助客户购买南通星光域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某所谓“中介服务费”共计150万元。
3.被告人徐中苏于2018年4至7月,虚构能够帮助购买南通兰溪荟期房和工抵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所谓“中介服务费”共计18万元。
4.被告人徐中苏于2018年5月,虚构能够帮助购买南通兰溪荟期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康某某所谓“中介服务费”8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徐中苏已归还被害人黄某某1.9万元,已归还被害人康某某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中苏家属已分别归还被害人赵某某18万元、被害人康某某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徐中苏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王某某、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中苏的供述和辩解;
5.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银行转账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中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焱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中苏现被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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