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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叶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6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监利县**乡**路**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大余县,户籍所在地大余县**镇**街**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4月2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相互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分别于2015年5月承租刘某某位于大余县**街中段的一栋房屋开设**店、2016年12月初承租了薛某某位于大余县**镇**街中段的一栋房屋开设**店,之后二人一直住在店内。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和逃避打击,之后又承租了谭某某位于**店后方的**号二楼房屋容留失足女提供卖淫活动,失足女先是在**店面与嫖娼者谈好交易价格,之后带至**号二楼房屋提供卖淫服务,徐某某与叶某某每次从失足女收取的“嫖资”中抽取30元至50元不等的分红。2016年12月14日,失足女范某某在**号二楼房屋提供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7年5月17日,失足女周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在**号二楼房屋提供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时查获了嫖资100元、避孕套若干。2019年8月左右,徐某某单独经营上述两个店,其将**店提供给失足女食宿,失足女在**店面与嫖娼者谈好交易价格,之后带至**店二、三、四楼提供卖淫活动。2019年10月19日,失足女王某某、吴某某、梁某某在**店内提供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时查获了避孕套若干,公安民警在现场将徐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粉红色卡片等;2.书证:归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6、电子证据:扣押手机微信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在本案中具有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宝泉

                                     检察官助理:彭孝通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随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避孕套、卡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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