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徐义,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405125618,汉族,小学,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与住所所在地均在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仁和镇徐家村7组。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8日中午,被告人徐义在自己的东风标致207轿车内容留李某某、周某某、侯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徐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义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义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义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萍
检察官助理:冯明明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义现被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及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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