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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乐丰、毛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徐乐丰,绰号平头,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乡**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绰号小毛,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镇**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阿明,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月21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2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阿东,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组**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2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四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闽侯县××委员,个体劳动者,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镇**村**号。曾因打架、辱骂**公务民警,于2016年12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罚款七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绰号豹弟,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乐丰、毛某某、邹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姚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1日本院依法退回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10月初,被告人徐乐丰、毛某某在闽侯县**镇**村一山头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邹某某为赌场望风。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徐乐丰经被告人邹某某介绍后到闽侯县**街镇**村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木雕店内,被告人徐乐丰、邹某某、吴某某、叶某某四人碰头商议在上街开设赌场的事宜:由被告人吴某某、叶某某负责场地、当地关系以及设备安排,并且每日赌场赢利中7200元由被告人邹某某交给被告人吴某某、叶某某。后由被告人吴某某、叶某某寻找地点并与被告人邹某某商量后确定福州第一技师学院后山上被告人姚某甲的土地作为赌场的场地,每天给被告人姚某甲500元好处,并由被告人姚某甲帮忙搭建赌场、购置赌场设施物资。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徐乐丰、毛某某等人的赌场正式开始经营,被告人邹某某、叶某某在赌场山下路边望风,赌场共经营7天,从赌场经营的第二天起给被告人姚某甲的钱加至1000元,直至2019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向福州市公安局荷塘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向福州市公安局荷塘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徐乐丰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吴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姚某甲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江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姚某某、施某某、谭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乐丰、毛某某、邹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清单、辨认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邹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乐丰、毛某某、邹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乐丰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姚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邹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姚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榕

2020年5月7日

附:

(一)被告人徐乐丰、毛某某、邹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姚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三)证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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